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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
浏览:1330
时间:
2014/10/30
{dy}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山市经济促进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{zg}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;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(含五分之一)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
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方能召开;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前,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,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。
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名确认,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,并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,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;其他表决事项,视情况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。
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中山市经济促进会
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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