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
制度建设
菜单
导航菜单
网站首页
关于我们
商会简介
会长风采
机构设置
领导班子
入会须知
商会章程
产品展示
会长单位
监事长单位
常务副会长单位
副会长单位
理事单位
会员单位
资讯中心
服务中心
联系我们
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理事会制度
浏览:1258
时间:
2014/10/30
{dy}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山市经济促进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的三分之一,具体多少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的理事出席、监事参加方能召开,有政府委派监事的,须通知政府委派的监事一并列席会议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。
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书面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中山市经济促进会
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
上一篇:
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监事会制度
下一篇:
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民主选举制度
网站首页
电话咨询
QQ咨询
联系我们